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产权调换房源无法建设,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终止时点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范某丁与征收机构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约定原址安置 209㎡商业用房,逾期回迁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范某丁依约搬迁,但约定安置项目长期未动工。征收机构持续发放安置补助费至 2021 年。 2023 年 12 月某甲中心书面通知范某丁:原规划房源无法建设,另行提供多处商服房源供选择,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停止发放安置补助费。双方未能就新安置方案达成一致。范某丁去世,范某甲、范某丙、范某作为法定继承人起诉,请求支付房屋折价款、持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安置补助费并承担评估费用。某甲中心系某局下属单位;某局抗辩下属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临时安置补助费边界重要裁判规则 征收方因客观原因无法交付约定回迁房,及时书面告知并提供合理替代安置方案的,过渡期终止;被征收人拒不选择替代房源、长期怠于通过诉讼主张货币补偿,无权要求无限期继续领取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转化为货币补偿的价值时点 双方无法继续履行以房换房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回迁房屋市场价值,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合同权利继承规则 被征收人死亡后,拆迁安置协议项下全部债权由法定继承人继受,继承人具备完整原告主体资格。
实务风险提示 被征收人收到征收方变更安置方案、拟停发过渡费通知时,应当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尽快启动协商或诉讼,避免后续法院认定权利人放任损失扩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