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可酌情多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丁、吴某系夫妻,育有马某甲、马某丙、马某乙三名子女。二人先后去世,未订立遗嘱。案涉 201 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马某丁、吴某晚年被评定为重度失能,长期与马某乙夫妇共同生活。马某甲、马某乙起诉请求分割房屋。马某丙抗辩父母口头承诺房屋归自己所有,不认可马某乙应当多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法定继承不均等分割典型情形 原则上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长期照料失能老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多分。
口头赠与 / 口头意愿不能替代遗嘱 父母生前仅有口头表述房产归属,未形成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法定形式,不产生遗嘱效力,不能对抗法定继承规则。
份额确认之诉无需强制实物分割 继承人可以仅起诉确认各自产权比例,法院不必对房屋进行拍卖、折价或者实物分割。
举证提示 主张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一方,应当留存就医陪护、日常照料、支付医药费用等证据;仅有共同居住事实可作为重要考量依据。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