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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乙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50 万元,发起股东出资实缴到位。后周某甲、周某乙将股权转让给任某、张某;公司增资至 500 万元,任某认缴 450 万元(已实缴 45 万元,剩余 405 万元认缴期限至 2037 年),张某认缴 50 万元(已实缴 万元,剩余 45 万元认缴期限至 2037 年)。 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享有生效债权,执行案件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某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某甲公司起诉,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要求任某、张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前股东等人起诉。任某、张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认缴加速到期两大法定情形 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债务产生后,股东通过延长出资期限恶意逃避债务。本案属于第一种典型情形。

补充赔偿责任边界 责任上限为股东未实缴出资总额;承担责任后,该部分出资义务消灭,不得重复承担。

股权受让股东出资责任 受让股权时明知认缴出资尚未实缴,受让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义务;原股东出资责任视转让约定、出资期限情况另行判断。

债权人实操路径 先取得生效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取得终本裁定另行提起股东出资纠纷,主张加速到期,追加股东偿债。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