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连环房屋交易、债权人可代位主张逐层过户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因拆迁取得大额补偿款,受政策限制暂由第三人代为保管部分款项。被告夫妻二人将自有拆迁安置房,以400万元价格出让给另一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购房款实际源自原告留存的拆迁补偿款,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涉案房屋实际出资及权属均归原告所有。房屋交付后,原告长期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现已具备产权过户条件,登记在开发公司名下。因各被告怠于履行逐层协助过户义务,原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遂诉至法院主张逐层过户权利。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司法认可连环房屋交易中的多层代位过户路径,突破单层代位权限制。案涉两份房屋相关协议,虽存在单方未签字、合同买方未署名等形式瑕疵,但结合款项支付、实际居住、当事人陈述等完整履行证据,可证实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交易主体因怠于行使自身过户债权,层层阻滞原告产权办理,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法院依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支持原告直接起诉主张开发公司过户至原房主、原房主过户至中间买受人、最终过户至原告的连环过户诉求,明确合同履行顺位,有效解决连环交易中的过户僵局,维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物权期待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案涉连环交易协议系真实合意,合法有效,各方负有协助过户的附随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本案各被告怠于主张过户权利,原告依法享有代位过户请求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拒不协助过户属于违约行为,应继续履行协助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纠纷适用民法典裁判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