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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案外人安置利益房产及有合理解释大额款项,离婚后分割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为再婚夫妻,早年以事实婚姻共同生活,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名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对外出售,原告主张售房款14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分。此外,被告婚内存在一笔206万元大额支取流水,原告主张该款项系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被告抗辩房屋包含案外人安置权益,大额款项系对外借款且已用于家庭经营、房屋修缮及生活开支。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离婚后财产分割需以财产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存案外人权益、款项性质可合理解释的,不予分割。案涉拆迁安置房源自被告婚前公房拆迁,拆迁协议明确记载存在两名安置人口,房屋权属掺杂案外人安置利益,并非纯粹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直接主张全额分割售房款。针对涉案大额款项,被告提交借条、司法文书、经营及生活支出凭证,完整佐证款项属于对外借款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已完成举证义务。原告仅以转账、支取流水主张对方转移财产,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被告抗辩,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本案明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举证规则,坚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杜绝单方主观推定财产转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仅夫妻合法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含第三人权益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方抗辩转账系借款、经营支出等其他法律关系并提供证据佐证的,主张财产共有的一方应进一步举证,无反证则抗辩事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