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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分家协议实际履行且证据充分,借名拆迁安置房确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早年家庭共有职工平房拆迁,取得一笔拆迁补偿款,家中三兄弟口头约定均分款项、各自购置商品房,由母亲随小儿子共同生活。因小儿子无固定单位,为报销供暖费借用母亲名义购买涉案安置房,房屋由其出资、长期居住照料老人。母亲生前留下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全部归小儿子。多年后其他亲属否认当年口头分家约定,主张房屋存在己方出资份额、遗嘱系伪造,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法院结合亲属证人证言、房屋长期使用事实、遗嘱举证规则,认定口头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房屋归实际出资、居住的原告所有。

二、律师评议

口头分家协议可依法认定有效分家协议并非必须书面订立,依据法律规定,民事约定可采用口头形式。本案虽无书面分家文书,但有家族长辈证人出庭佐证,三兄弟分别购置对应房产、原告长期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履行事实完整印证均分拆迁款、分房居住的约定,各方多年未提出异议,口头分家合意真实合法,对全体家庭成员具备约束力。否认遗嘱一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原告提交形式完备的自书遗嘱,已完成初步举证。其余被告仅口头质疑遗嘱笔迹、老人无书写能力,但经法院释明后,均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交充足客观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按照 谁质疑、谁举证” 规则,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借名买房事实结合分家约定优先确权案涉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但购房资金来源于原告分得的拆迁款,且原告长期出资装修、居住赡养老人,借名购房的事由合理,叠加合法有效的分家约定与遗嘱,足以确认案涉房屋实际权属归原告。被告主张按拆迁人口比例分割房产、自身存在出资,无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等实质性证据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口头分家约定符合本条规定,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分家协议属于合法合同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形式要件即具备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未能举证且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当时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旧法,但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适用现行民诉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各方应遵守已实际履行多年的家庭财产分割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