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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单方放弃财产承诺因违背法定义务无效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配偶多次离婚、复婚,婚后育有一子,另有一女。被继承人患病后,配偶曾写下书面承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全部财产、免除自身相关责任。后被继承人因家中失火意外离世,遗留银行卡存款、车辆、社保余额等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同时产生丧葬费、鉴定费等支出。火灾造成第三方车辆损毁,配偶先行赔付15万元赔偿款,起诉要求分割遗产、由女儿分担部分赔偿债务。女儿抗辩配偶未尽扶养义务、放弃财产承诺有效,主张多分遗产并分割配偶名下财产,法院依法审理划分各方权益及债务。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以放弃财产、免除扶养责任为内容的婚内单方承诺,因违背夫妻法定扶养义务、违反公序良俗,依法认定无效。夫妻相互扶养属于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私人约定免除,单方放弃财产的附带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排除配偶继承资格的依据。遗产分割中,法院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先析出配偶专属份额,剩余部分由全体法定继承人继承。同时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考量女儿长期照料逝者、承担丧葬事宜的事实,对其酌情多分遗产。针对被继承人引发的侵权债务,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配偶先行赔付的合理损失,有权要求其他继承人分担。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法定扶养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相关免责财产承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无权自行约定免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