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意思真实仍被认定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育有二子一女,早年子女签订分家赡养协议,对老宅及赡养事宜作出约定。后续老宅纳入棚改拆迁,被继承人作为安置人口,享有40平米安置房权益及部分拆迁补助。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将自身拆迁安置权益、补偿款及个人存款全部交由长子继承,立遗嘱全程有两名律师见证并留存录像、谈话笔录,因年迈无法签字仅捺印确认。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余子女否认遗嘱效力,双方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同时案涉兄弟曾私下约定老人身故后均分40平米安置面积。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确立打印遗嘱形式瑕疵容忍规则,优先尊重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需满足双见证人在场、逐页签名注期的形式要件。案涉遗嘱虽因老人年迈无法亲笔签字,存在形式瑕疵,但全程录像、谈话笔录、见证人证言可完整佐证遗嘱内容系老人真实意愿,不存在伪造、胁迫情形,法院据此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同时,案涉兄弟私下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仅对签约双方有效,不能约束未参与、未追认的被继承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协议无法对抗合法有效的遗嘱效力。法院精准界定遗产范围,区分家庭共有补助与个人遗产,确认老人专属拆迁补偿权益归遗嘱指定继承人所有,兼顾遗嘱形式规范与民事诚信、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的拆迁安置权益、补偿款属于可继承遗产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轻微瑕疵但可证实意思真实的,不否定遗嘱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权处分他人遗产的内部协议,对权利人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