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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整体拆迁安置完毕后,家庭成员无权再向政府重复主张安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某地开展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工作,涉案宅院纳入腾退范围。原告作为在册安置人口,被纳入家庭六人名下的整体安置名单。原告父亲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持家庭成员授权,与当地政府签订腾退补偿协议,足额领取补偿款项,并认购三套定向安置房,全体安置人口的拆迁安置权益已整体落实、履行完毕。多年后,原告以自身不知情、未单独获安置为由,起诉要求政府另行向其安置150平米住房。法院审理后认定家庭安置已完成,原告诉求无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集体土地拆迁以家庭户为整体安置单位,整体安置完成后,家庭成员不得再向行政机关重复主张单独安置权益。拆迁安置政策以户为单位核算人均安置面积,案涉家庭已按全部安置人口足额享受安置指标、认购对应安置房,整体安置权益已全部兑现。

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房屋、安置面积、补偿款项的分配争议,属于家庭内部析产纠纷,应当由家庭成员之间自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分割,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另行要求行政机关重复履行安置义务。同时,原告时隔多年起诉,早已超出合理维权期限,其单方主张不知情、未受益的理由,与实际签约、购房及居住事实不符,依法不能成立。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拆迁安置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合同义务已终结,无需重复承担安置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拆迁履约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按行为发生时规则认定合同效力与履行状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举证证明政府存在未履行安置义务的行为,诉求应予驳回。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权利维权受诉讼时效约束,当事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逾期主张权益的,法律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