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无证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实际建造人可享有对应拆迁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5年,买方与卖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卖方将无证门面房转让给买方,合同明确房屋遇拆迁的全部补偿归买方所有。买方支付购房款后,拆除原有房屋,自行出资翻建为两层经营性房屋。2017年,涉案房屋纳入拆迁腾退范围,对应测绘楼栋面积411.15平方米,产生多项拆迁补偿款项。拆迁补偿由卖方实际领取后,买方多次索要对应补偿款遭拒,遂诉至法院,主张房屋重置价、搬迁补助、装修附属物补偿等全部拆迁利益。卖方拒不返还补偿款项,第三人拆迁公司主张纠纷与其无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无证违建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但实际出资建造、占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对应拆迁利益。案涉转让房屋无规划审批、无产权登记,房屋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合同无效后本应双向返还财产,但原房屋已被买方彻底拆除重建,原物已灭失,不具备返还基础。法院秉持公平原则,区分合同效力与拆迁利益归属,认定案涉拆迁利益源于买方翻建房屋的财产价值与实际使用行为,对应的房屋重置、搬迁、综合补助等核心补偿应归实际建造人所有。同时因双方无法举证区分附属物明细,法院按面积比例酌情核定附属物补偿,对无事实依据的奖励款项不予支持,兼顾交易公平与过错责任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建设房屋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审批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得私自转让交易。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