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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三方合意不构成合伙关系,单方主张拆迁利益分配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甲、乙、丙系亲属关系,早年丙作为农场职工获批原址翻建单位分配的老旧宿舍,甲、乙出资参与房屋翻建,建成后三方曾短期均分房屋出租收益。后案涉房屋纳入棚户区拆迁范围,丙作为合法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取得两套安置房屋及对应补偿款项。当事人甲主张三方存在合伙建房关系,拆迁转化的房产及补偿属于合伙财产,起诉要求分割216万元建房拆迁利益。本案历经多次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调解程序,法院最终认定三方未达成完整合伙合意,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合伙关系成立必须具备全体合伙人合意、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完整要件,单方或双方约定不能约束第三方。司法实践中,出资、分租收益的事实,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与收益分配约定,不能直接推定三方成立合法合伙合同关系。案涉房屋权属、翻建审批权限均归属于丙,甲、乙并非产权及审批主体,且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丙认可三方合伙建房、共担风险、均分拆迁利益的约定。甲乙双方私下签订的利益分配协议,仅对签约双方有效,对未参与、未追认的丙无法律约束力。同时,甲此前已获取部分出资收益,其主张的合伙拆迁利益分配无事实支撑,法院依法驳回诉求符合公平原则与合伙法律规定。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关系成立需满足全体合意、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核心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约束合同外未追认的第三方主体。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