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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分房协议合法有效 真实权利人可排除房屋强制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家庭成员早年因老宅拆迁达成家庭分房协议,约定涉案拆迁安置房归案外人名下,因政策限制房屋暂时登记在其他家庭成员名下。房屋交付后,案外人长期实际占有居住,独自承担房屋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全部费用,亦按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后登记产权人因个人债务纠纷,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拟强制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房屋权属并排除强制执行。法院结合家庭协议效力、实际占有事实及未过户无过错等情形,最终支持案外人全部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合法有效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结合长期实际占有、费用缴纳、无过错未过户等完整事实链条,可认定案外人为房屋真实权利人,依法排除强制执行。不动产物权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家庭成员内部合法有效的分家分房协议,对内具有约束力,可真实反映房屋权属归属。本案中,家庭协议签订时间早于涉案债务及房屋查封时间,不存在恶意逃债情形,案外人已实际履行协议义务、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且未过户系登记权利人擅自抵押房屋所致,自身无过错。法院依据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突破单一登记外观,据实确认权属,依法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居住及财产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