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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拆迁利益应按约定比例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多名成员早年就祖辈遗留宅院签订书面分家协议,明确院落总面积及各子女分配面积,约定以户为单位享有对应拆迁权益。后续涉案院落启动棚户区改造拆迁,各子女分别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实际获批的拆迁面积、对应补偿款项与分家协议约定标准不一致,家庭成员因此产生纠纷。部分家庭成员主张其他家庭成员隐瞒拆迁实情、侵占共有拆迁利益,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各方对后续补充协议效力存在争议,但均认可原始分家协议效力。法院最终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分家协议,对房屋重置补偿、搬家补助等对应原房产的拆迁利益按比例分割。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家庭成员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全体家庭成员均应恪守履行,拆迁利益分割优先遵从分家协议约定。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自主处分,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全体签约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各方后续单独签订的拆迁协议与分家协议面积、利益存在差异,也不影响原始分家协议的效力,拆迁中基于原房屋产权产生的专项补偿利益,仍需按照协议既定比例分配。同时,祖辈名下拆迁权益属于遗产范畴,与普通分家析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安置房尚未具备分割条件,法院对此部分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裁判逻辑严谨合法。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