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继承协议仅为内部处置约定 房产确权仍按法定继承份额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离世后,遗留一套个人名下房产,未订立遗嘱,其六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多名继承人先后签订会议纪要、遗产继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暂时登记至一名继承人名下,待日后出售再均分房款。后其中一名子女去世,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取得代位继承权,拒绝配合登记过户,各方产生争议。其余继承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归指定继承人单独所有。法院认定,家庭协议属于遗产后续处置约定,与继承确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按法定继承规则判决全体继承人等额共有房屋份额。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无遗嘱时遗产严格按照法定继承确权,家庭成员内部关于房产代持、后续出售分割的协议,不发生变更物权份额的确权效力。案涉房产为被继承人个人遗产,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等额继承。本案中各方签署的系列协议,真实意思是对继承完成后的房产处置、房款分配、管理方式作出内部约定,并非放弃继承、变更物权份额的合意,不能对抗法定继承的确权规则。该类内部处置协议可在继承确权完成后,由当事人另行诉讼履行,不宜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法院判决兼顾法定继承规则与当事人后续处分权利,裁判逻辑严谨规范。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