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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继承后长期未实际管控 他人翻建确权后无权分割拆迁安置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祖辈遗留老宅院落,早年经公证明确老宅房屋由两名子女分别继承,其余子女自愿放弃继承。原告依法取得老宅北房两间继承权,但取得权利后长期未实际居住、管控房屋,院落房屋一直由其他家庭成员实际占有、修缮、翻建。后续家庭成员依法办理房屋翻建审批及产权确权手续,政府征收老宅院落并给予多套拆迁安置房。原告主张依据原有继承份额,对部分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被告抗辩房屋已合法确权,拆迁利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原告无对应权属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仅持有老宅继承公证,长期未实际管控房屋,他人经合法审批翻建并完成权属确权后,原继承人无权主张分割后续拆迁安置权益。合法有效的继承公证仅能确认原始老宅房屋的继承权利,物权并非永久固定。涉案房屋经合法审批翻建、修缮,行政机关已完成产权确权,房屋物权形态与权属已发生实质变更。原告长期未占有、使用、管理房屋,亦未参与翻建修缮,无证据证明其对确权后的房屋及拆迁权益享有共有权利,其主张分割安置房使用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明确分家析产需以现存合法共有财产为基础,无权属依据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