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屋租赁合同自始无效 法院按过错酌定返还剩余占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承租人与某科技企业签订二十年长期公寓租赁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承租涉案房屋并实际入住使用。后案涉房屋因违法占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纳入市政分洪工程腾退范围并被依法强制拆除。承租人得知房屋无合法建设手续、租赁行为违法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出租方扣除实际居住期间占有使用费后,退还剩余租金。出租方抗辩合同系双方真实合意、房屋拆除系政府行政行为所致,自身无过错,仅同意法院依法核算退费。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判决退费。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无建设规划审批的违建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折价结算租金、返还剩余费用。出租企业作为房屋建设、管控及出租主体,负有保证租赁标的物合法合规的首要义务,明知房屋欠缺合法审批手续仍对外长期出租,是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承租人签约时未审慎核验房屋规划、产权手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次要过错。合同无效后不适用违约责任,仅产生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效力,法院结合租赁年限、实际使用时长、双方过错大小酌定退费金额,符合公平原则与司法裁判惯例。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