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 当事人诉求返还原件因举证不能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村民与拆迁开发企业早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文书一式四份,签约双方各持一份,剩余份数用于备案。协议签订后,双方已全面履行拆迁补偿、安置房分配等全部合同义务,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后村民主张签约后企业未向其交付协议原件,违反合同约定,起诉要求企业返还拆迁补偿协议原件。企业辩称协议早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返还义务。因村民未能举证证明企业未交付协议原件的事实,其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证据佐证的事实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案涉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早已全部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当事人主张对方未履行交付协议原件的合同附随义务,应当自行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己方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合同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