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企实际履约确权义务 缺席审判支持二十年未办证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早年与多家开发企业签订回迁安置购房协议,约定购置回迁安置房,明确房屋面积、购房价款及交付标准。当事人依约分期足额缴纳全部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开发企业后续出具入住通知、回迁确认书,当事人于2005年正式收房入住,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案涉小区由多家企业合作开发,涉案楼栋初始产权登记在本案被告房企名下。被告房企长期怠于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致使房屋二十年未能办理产权登记。当事人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合作开发房企实际履约即成立事实买卖关系,产权登记权利人负有法定协助过户义务。案涉购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并长期合法占有房屋。被告作为项目合作开发主体、房屋初始登记权利人,全程参与房款结算、房屋交付等履约环节,与购房者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其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过户,构成合同违约。法院在被告缺席庭审、放弃答辩质证权利的情况下,依法支持原告诉求,判令其履行产权过户协助义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过户等附随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本案合同订立、履行行为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对应规则认定合同效力与履约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