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合伙账目灭失以书面协议定出资比例 合伙清算按约分配收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四名自然人签订《合伙补充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四百四十万元合作建设房屋,明确各自出资数额与占股比例,形成合法合伙关系。案涉房屋建成后因腾退被拆除,合伙人通过诉讼取得近三百万元赔偿款,该款项由其中一名合伙人实际管控。合伙存续期间产生劳务费、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合法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存在垫付情形。后各方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协议,但因合伙人对实际出资金额、赠与份额效力、收益分配、债务抵扣事宜产生巨大争议,账目凭证亦全部灭失,其余合伙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合伙收益。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合伙账目灭失时,合法有效的书面合伙协议是认定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的核心依据。各方签署的合伙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主张协议出资比例不实、存在附条件赠与撤回等情形,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合伙事务产生的劳务费用、诉讼维权费用属于法定合伙债务,应优先从合伙收益中抵扣,再按协议约定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管控合伙款项的合伙人,负有向其他合伙人足额分配对应收益的义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终止后可依法清算分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约定办理;无约定的可协商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