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履行完毕权利基础灭失 当事人诉求返还原证、恢复房屋原状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村民早年自愿与开发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房购买合同,约定将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交由企业统一移交主管部门办理权属注销,同时领取拆迁补偿、置换回迁安置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此后当事人多次就案涉宅基地、房屋提起诉讼,相关生效判决已认定其不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后当事人又主张自家宅基地不在拆迁范围,起诉要求开发企业返还宅基地使用权证原件、恢复已拆除房屋原状。开发企业辩称征地拆迁手续合法、协议自愿履约完毕,无侵权事实,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拆迁协议全面履行且权属权利基础消灭后,当事人不再享有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案涉拆迁补偿及安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已实际领取补偿、置换房屋,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当事人主动交付权属证书、配合房屋拆除,属于履约行为。在先生效判决已否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其主张返还证件、恢复房屋原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民事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无法证明对方存在无权占有、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需以合法有效的物权为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本案双方已依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享有对应合同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