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其他安置人口请求分割补偿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一家原居住于农村自建房,后因当地项目建设实施拆迁。根据拆迁安置政策,赵某、妻子及两个子女均被认定为安置对象,拆迁协议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确定安置面积。
安置房建成后,登记在赵某一人名下。多年后,赵某准备出售该安置房,其子女认为,涉案房屋面积中包含根据自己作为安置人口取得的安置权益,赵某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屋,遂请求确认其享有相应份额。赵某认为,房屋产权证登记人为自己,拆迁协议也是由自己签订,子女仅属于家庭成员,并不享有房屋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拆迁安置房产权归属不能仅依据登记情况判断,应结合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安置人口资格、安置利益来源以及当地政策综合认定。如果安置面积明确与家庭成员人数挂钩,相关家庭成员可能对对应安置利益享有权利。但具体份额仍需结合拆迁政策及协议约定确定。最终,法院根据安置人口情况,对各方权益进行了综合认定。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不同,其产权来源往往包含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人口安置利益等多重因素,不能简单依据登记权属确定全部归属。
2.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并不当然取得房屋产权份额,但如果安置面积或者补偿利益明确来源于个人资格,则该成员可能享有相应权益。
3.家庭拆迁安置过程中,应尽量保留拆迁协议、人口认定表、安置面积计算依据等材料,这些证据往往直接影响后续产权分配。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