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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引发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生前在某市拥有一套住宅。房屋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后,刘某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已确定补偿金额,但补偿款尚未实际发放,刘某即因病去世,未留遗嘱。随后,征收部门依据协议将全部补偿款支付至长子刘甲提供的银行账户。刘甲领取补偿款后,以其长期照顾父亲、全程参与征收工作为由,拒绝向母亲及妹妹分配补偿款。母亲及妹妹认为,涉案补偿款系父亲生前依法取得的财产权益,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来源于被征收房屋产权,并非因实际领取补偿款而产生。刘某生前已经依法签订补偿协议,其依法享有取得补偿款的债权请求权,该项财产权益属于遗产范围。刘甲领取全部补偿款,仅属于代为接收遗产利益,并不因此取得全部补偿款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涉案补偿款作为遗产依法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并根据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应结合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已经取得相应财产权益进行判断。只要征收补偿协议已经依法生效,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请求支付补偿款的权利,即使补偿款尚未到账,该项债权利益仍可依法继承。

2.实践中,部分家庭成员负责办理征收手续或代为领取补偿款,并不意味着补偿利益当然归其个人所有。领取行为与权利归属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其他继承人仍有权依法主张相应继承份额。

3.房屋征收涉及家庭成员较多时,建议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及时明确补偿利益分配方案,或者在被征收人生前通过遗嘱等方式提前安排相关权益,有利于减少继承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