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未办理产权登记,安置利益能否作为遗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村村民,其住宅因实施棚户区改造被依法征收。征收期间,王某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一套安置住房,并已完成选房手续,但房屋尚未建成交付,也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数月后,王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王某配偶及两名子女因安置房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其中,长子认为房屋尚未建成,也未登记至王某名下,并非遗产;次子则主张父亲已经依法取得安置权益,该权益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王某在生前已经依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安置资格确认及房屋选定程序,依法取得请求交付安置房及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债权,该项财产利益具有明确价值,属于可以依法继承的合法财产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将涉案安置权益作为遗产依法分割,由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共同享有,并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依法确认各自权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不仅包括已经登记完成的不动产,也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取得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债权及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拆迁安置协议依法成立后,被征收人即享有请求交付安置房及办理产权登记的合同权益,该权益原则上具有继承属性。
2.实践中,不少家庭误认为安置房未取得产权证便不能继承,实际上人民法院更加注重权利形成时间。如果安置资格已经确定、补偿协议已经生效,即使房屋尚未建成交付,也不影响其作为遗产依法分配。
3.对于拆迁安置房而言,继承人与征收部门之间不存在新的征收法律关系,而是依法承继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因此,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手续后,可以继续办理交房、办证等后续事项。为减少争议,建议家庭成员妥善保存征收补偿协议、选房确认书、付款凭证等材料,为后续继承提供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