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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当事人主张返还协议原件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06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约定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剩余两份交由相关部门备案。协议对涉案房屋拆迁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权属注销等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拆迁主体名称依法变更,且双方已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拆迁补偿、房屋交接等事宜均履行完毕。后被拆迁人主张签约后从未取得个人持有的协议原件,起诉要求现拆迁公司返还协议原件,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的适用。首先,涉案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合同权利义务已然终止。其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各留存一份原件,依据签约交易惯例,签约时各方理应取得对应原件。原告时隔多年主张未取得协议原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属于举证不能。最后,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需依托有效证据支撑,无事实及证据依据的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