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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企实际承接合同权利义务,应承担房屋过户协助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购房者早年与多家房企签订回迁安置购房协议,购置涉案安置房屋,依约全额支付购房款、公共维修金等全部费用,房企亦完成房屋交付,购房者实际入住涉案房屋近二十年。案涉小区由包含涉案房企在内的多家企业合作开发,后续涉案房企单独与购房者对接回迁事宜、结算房款、办理入住手续,实际承接案涉房屋买卖的全部权利义务。案涉房屋首次产权登记在该房企名下,但该房企长期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诉讼中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购房者遂诉至法院主张过户权益。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合作开发房地产主体的合同义务承继与过户附随义务认定。其一,虽原始购房协议由多方主体签订,但涉案房企作为项目合作开发方,全程实际履行收款、交房、回迁对接等合同义务,双方形成事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其二,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附随义务,房屋交付、房款结清后,开发商必须全面履行该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其三,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据在案完整证据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保障购房者长期居住对应的合法产权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