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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配亲缘鉴定、结合旁证可依法确认非婚生父女关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案外男方与前妻离婚后,与案外女方同居相处,尚未登记结婚,男方突发疾病离世时,女方已怀有身孕,后生育原告。早年原告曾因拆迁遗产代位继承纠纷起诉男方家属,因身份证据不足被驳回诉求,后经调解获部分补偿。多年后,原告为确认身份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提交祖辈书面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叔侄亲缘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部分被告否认双方父女关系,经法院释明举证责任后,无异议被告认可鉴定结论,异议被告均拒绝配合提供鉴定样本,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是已故生父情形下,通过旁系亲缘鉴定+举证责任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的典型案例。其一,生父死亡无法直接做亲子鉴定时,合法有效的旁系亲属亲缘鉴定、知情证人证言、家属书面说明等,可作为确认亲子关系的必要佐证证据。其二,民事诉讼适用优势证据规则,一方已提交完整证据链初步证明亲子关系,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不配合司法鉴定的,法院可依法推定原告主张成立。其三,本案厘清了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规则,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身份确认权利,身份确认是后续行使代位继承等合法权益的基础。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