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充协议系真实合意有效,村委违约拒履行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某村民与村委会早年签订拆迁主协议及专属拆迁补充协议,村委会自愿承诺,整体拆迁后为村民子女补足大龄安置房面积,并允许村民后续回迁时调换优质楼层房屋。后续村落完成整体拆迁,具备协议履行条件,但村委会以约定内容与早年拆迁基准政策不符、项目主体变更为由,拒绝履行补充协议约定义务。村民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大龄安置房缺失损失及房屋调换损失赔偿。法院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村委会构成违约,据实支持部分赔偿诉求,驳回依据不足的调换房屋赔偿请求。
【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了拆迁补充协议的独立效力与村委履约违约责任认定规则。其一,经村委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拆迁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村委具有法定约束力,村委不得以内部旧政策、事后新文件否定合意效力。其二,民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补充协议可对主拆迁协议内容作出补充变更,优于老旧政策适用,村委单方拒不履约构成根本违约,需赔偿守约方信赖利益损失。其三,对于约定模糊、无明确履行标准的调换房屋条款,因双方未敲定核心履行细节,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应赔偿。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