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与潘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劳务期间自身疾病猝死、雇主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自愿签署补偿意向酌定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第三人某公司承接房屋拆除清运工程后,将项目交由案外人庄某处置,庄某与被告潘某达成红砖相关处置约定。2024年12月20日,被告潘某召集死者吴某乙至案涉动迁拆除工地从事力工劳务。2024年12月21日,吴某乙在作业过程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医学死亡原因明确为自身疾病,无外力伤害、无安全事故因素。
事故发生后,被告潘某出具书面《同意赔偿协议书》,明确认可吴某乙系其召集至工地务工、务工期间因病死亡,并作出“在自身范围内同意赔偿、金额待商议”的自愿补偿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均签字确认。
此前原告曾起诉第三人某公司,要求确认吴某乙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本溪本地一、二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吴某乙与第三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中原告主张按人身损害总损失10%比例索赔100964元;被告抗辩双方系承揽关系、死亡系自身疾病、被告无过错、补偿意向不构成法定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诉请;第三人公司主张与己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分关键:是否受管理、是否独立交付成果。短期工地零工、受一方召集安排、按务工计酬,属于典型个人劳务关系;承揽需具备自主作业、自备工具、独立交付成果、风险自担特征,本案不满足承揽要件。
2. 劳务中自身疾病猝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无侵权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般为过错归责,雇员因自身基础疾病突发死亡,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无侵权行为的,不承担法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 事后自愿补偿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受诚信原则约束。即便无侵权责任,当事人诉讼外自愿签署的补偿意向、赔偿允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酌情判令履行补偿义务,无需按侵权比例全额赔付。
4. 劳动关系不成立,直接排除工伤及用工主体责任。在前诉生效判决既判力约束下,无法再向总包、分包公司主张用工责任、工伤责任,只能依据个人之间劳务及事后补偿合意处理纠纷。
5. 法院裁判兼顾法理与情理。在无过错、无侵权前提下,结合雇员为被告利益务工、突发死亡、家属受损严重、被告自愿补偿的事实,适度适用公平与诚信原则,酌定适度补偿,平衡双方利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公平分担损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