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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甲与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案(宅基地房屋生效判决确权、份额无偿转让后继承、唯一继承人全额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为上海市松江区农村宅基地房屋,1983年立基、1991年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立基人口为沈某乙、李某、沈某丙、王某、沈某丁五人。本案家庭成员相继离世:原告父亲沈某乙、兄长沈某丙、侄子沈某丁均早已去世,被告王某为死者沈某丙配偶,原告沈某甲为家中女儿。

2019年,家庭成员因房屋份额分割产生诉讼,经(2019)沪0117民初11086号生效判决确权:案涉宅基地房屋由李某享有45%份额、王某享有48.33%份额、原告沈某甲享有6.67%份额。

该案判决后,李某与王某另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9116日书面确认:王某自愿将其持有的48.33%房屋份额无偿转让给李某,同时彻底放弃案涉宅基地、房屋的居住、使用、拆迁等全部权益,并承诺配合后续拆迁手续。据此,李某合计持有房屋93.33%份额,原告持有6.67%份额。

20255月,李某去世。经核实,李某的父母、配偶、其他子女均已先于其死亡,原告沈某甲为李某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据此主张继承李某全部房屋份额,取得案涉房屋完整所有权,诉请法院确认房屋归其单独所有。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判决确权的不动产份额具有法定公示效力,可直接作为物权归属依据。家庭成员就宅基地房屋份额经诉讼分割并取得生效判决的,各方份额固定、清晰,后续处分、继承均以判决确认份额为基础,无需再次重新确权。

2. 民事主体有权自愿无偿处分自有房屋份额,处分行为合法有效、不得反悔。王某作为原按份共有人,自愿将自有份额无偿转让、放弃居住及拆迁权益,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处分行为有效,事后无权再主张任何房屋权利。

3. 宅基地上合法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可依法继承。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地上建筑物为公民合法财产,适用普通法定继承规则,权利人死亡后,份额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遵循地随房走原则取得对应宅基地使用权权益。

4. 唯一继承人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份额,实现房屋完整确权。在被继承人无配偶、无父母、无其他子女的情况下,单一子女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被继承人名下全部不动产份额,叠加自有份额后取得房屋完整产权。

5.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王某拒不到庭应诉、举证,视为认可原告诉请及全部证据事实,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物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均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