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多笔旧账对账汇总出具借条、无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8年起因经营周转、房屋装修、赎回抵押车辆等事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被告曾偿还部分款项。2020年10月5日,双方对前期多笔借款往来进行整体对账结算,被告就剩余未清偿欠款统一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尚欠原告现金174000元,同时载明被告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对账出具总借条后,被告未再偿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4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5日起算的利息34800元,合计208800元。被告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举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事后对账汇总借条效力优先,可直接作为债权凭证。多笔零散借款、部分还款后,双方重新结算出具的总借条,属于对过往全部借贷关系的清算与确认,替代原有零散凭证,法院直接以此认定本金数额,无需逐笔核对流水。
2. 无书面利息约定、无有效佐证的,期内视为无息借款。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必须明确,仅有口头利息陈述、无借条记载、无聊天记录、无转账备注佐证的,法院不支持借期内利息。
3.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无息借款,逾期利息起算点为立案之日。债权人无法举证事前催收记录的,司法通例以立案起诉视为有效催告,从立案次日/当日起计算法定逾期利息。
4.逾期利息按司法保护合理利率计算。本案法院酌按年利率3%计算逾期利息,低于法定司法保护上限,合法合规、裁判尺度公允。
5. 被告缺席庭审,放弃举证、抗辩权利,直接承担败诉不利后果,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本金及合法逾期利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全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民间借贷还款、逾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利息认定、逾期利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