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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某村民委员会、某镇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村改拆迁政策兑现、整户村民拆迁权益全覆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甲户系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田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家共计6口人均登记本村户口、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1610月,三河市出台《田某村改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正式启动本村城镇化村改拆迁工作,明确村委会为本次征收补偿实施主体,统一规定宅基地补偿、过渡期安置、生活补贴、养老基金、回迁安置房、停车位等全套村民拆迁待遇。

原告户宅基地实测合法面积387.75㎡,完全符合案涉拆迁政策全部补偿条件。政策明确:合法宅基地补偿2500/㎡;过渡期安置补助基础48000/人,超期按月增补;生活补贴20万元/人(一次性20年补贴);回迁安置基础35/人,异地回迁增补7㎡,合计42/人;每户免费配置停车位一个;养老基金13万元/人统一划转养老机构。

因原、被告长期未正式签订拆迁协议,被告村委会未主动落实原告户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原告依据官方村改政策文件起诉,主张整户对应的宅基地补偿、过渡期安置费、生活补贴、养老基金、252㎡回迁安置房、专属停车位等全部拆迁权益。其中原告另行主张的6万元养老补贴属于普通村民福利,无拆迁政策依据。

被告村委会抗辩系原告自身拒绝拆迁导致未完成拆迁,过错在原告,不应承担补偿责任。第三人镇政府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律师评议】

1. 村改拆迁政策具有契约效力,村委必须依政策足额兑现村民拆迁权益。地方政府发布的村改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是村集体拆迁安置的法定依据,对村委会具有约束力,村民符合资格即依法享有对应补偿、安置权利,村委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2. 整户村民资格+合法宅基地,即可享受全套拆迁待遇。本案明确拆迁补偿对象为本村户口、享受村民待遇、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农户,原告户完全符合条件,依法享有宅基地补偿、过渡费、生活补贴、养老保障、回迁房、车位等全部法定拆迁权益。

3. 异地回迁增补面积属于法定安置权益,应当足额计入回迁面积。政策明确基础安置35/人,异地回迁额外增补7/人,合计42/人,属于政策明文福利,法院全额支持整户252㎡安置面积。

4. 区分拆迁专项补偿与普通村民福利。仅有拆迁政策明文列明的补偿项目属于拆迁纠纷审理范围,无政策依据的普通村内福利,不在本案拆迁补偿纠纷中处理,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5. 无证据证明单方过错的,诉讼风险共担。双方均无法证明未签约、未拆迁归责于对方,法院公平裁量诉讼费各半承担。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审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