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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甲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拆迁安置房继承确权、继承人放弃继承、协助办证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1930日,原告常某甲及其父亲常某乙和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安置,由被告提供乌兰浩特市胜利花园对应房屋作为回迁安置房,协议明确原告享有75平方米回迁安置权益,合同合法有效并加盖双方公章。

协议履行过程中,案涉项目实际开发主体某乙公司向原告出具全款房款收据、配合原告办理入住,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缴纳电梯费等居住费用。案涉房屋无抵押、无查封,完全具备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

因原被拆迁人常某乙和(原告父亲)已去世,本案涉及拆迁安置房继承问题。原告母亲、弟弟作为其余法定继承人均当庭明确放弃案涉房屋全部继承权利,案涉拆迁安置房屋全部权益归原告常某甲一人享有。

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二被告长期拖延不予配合,原告遂诉至法院。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举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合法有效,拆迁主体、开发主体均负有协助办证附随义务。某甲公司是拆迁协议签约相对方,承担合同履约附随义务;某乙公司为实际开发、收款、入住办理主体,是不动产登记的实际责任主体,双主体共同负有协助办证义务。

2. 被拆迁人去世后,拆迁安置权益属于遗产,继承人可依法继受合同权利。原被拆迁人死亡后,其基于拆迁协议享有的回迁安置、办证请求权属于合法遗产范围,可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3. 其他继承人当庭放弃继承,原告取得案涉房屋完整、独立的权属及办证权利。全部其余法定继承人均明示放弃继承,原告单独取得案涉拆迁安置房全部权益,具备单独起诉、单独确权办证的主体资格。

4. 房屋无权利负担、具备办证条件,被告拖延办证构成违约。案涉房屋不存在查封、抵押、权属争议,办证障碍仅为被告消极不作为,法院依法应当判令限期协助完成不动产登记。

5.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全部诉讼权利,承担不利裁判后果。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质证、抗辩权利,法院依据原告完整证据链及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