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杨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公证代收拆迁补偿款、受托人截留拒不返还、资金占用利息全额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案涉金堂县房屋合法所有权人。2022年8月10日,原告因事务繁忙,经公证处公证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被告杨某代为办理案涉房屋拆迁协商、签约、领取拆迁补偿款项等全部事宜,委托期限两年,委托权限完整、明确、合法。
被告接受委托后,于2022年8月25日以原告代理人身份与拆迁单位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协议》,确认案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总金额276861元。后续拆迁单位分两笔向被告杨某个人账户实际转账支付拆迁补偿款合计256861元。
被告收取属于原告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截留、拒不转交委托人原告。原告多次维权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全额返还补偿款,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举证,自愿放弃全部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公证委托合法有效,双方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案涉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签名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权限清晰,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以实际行动接受委托、代办拆迁签约、代收款项,双方委托法律关系完整成立,受托人必须严格履行受托义务。
2. 受托人代收的委托事务财产,依法必须全额转交委托人,不得截留、侵占。依据《民法典》委托合同规则,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全部财产、款项,所有权均归委托人,受托人仅为代收代管身份,无任何占有、留存、抵扣的合法权利。被告截留拆迁补偿款构成严重违约。
3. 受托人拒不返还款项,应当承担本金返还+资金占用利息双重责任。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拒不返还,客观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动调低利率、按年利率3%主张利息,标准合理、低于法定上限,法院依法全额支持。
4. 被告缺席庭审,承担举证不能、抗辩不能的全部不利后果。被告未到庭举证证明已还款、存在合法抵扣、存在合理费用支出等事实,无任何相反证据推翻原告完整证据链,法院直接采信原告全部主张。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0条(事实履行成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忠实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财产全额转交委托人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举证责任、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