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叶某合同纠纷案(虚构工程合同、事后赔偿协议有效、分期债务预期违约加速到期)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月,被告以不同公司名义与原告挂靠的公司签订两份《拆除工程合同》,虚构广州番禺、东莞两处拆除工程项目,合同总标的额巨大,诱使原告投入人力、设备、场地租赁等履约准备成本。
原告后期查实案涉两项拆除工程**客观不存在、无真实施工对象**,案涉施工合同因被告虚构项目、虚假履约基础,完全无法实际履行。
纠纷发生后,原、被告于2024年12月2日自愿签署《赔偿协议书》,对被告虚构工程、欺诈缔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结算确认: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工程损失、误工费、场地租赁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合计300000元。
赔偿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自2024年12月30日起按月最低支付5000元,2029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同时约定违约条款,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仅零星支付1300元(原告诉状自认2000元,庭审更正为1300元),长期拒不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据此起诉,主张剩余全部赔偿款298000元一次性付清,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基础施工合同无真实履行基础、因被告欺诈无法履行,但事后清算赔偿协议独立有效。案涉拆除工程合同因项目虚构、无履行标的,客观无法履行,但双方后续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对前期缔约过错、实际损失的**事后清算、结算性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独立有效,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
2. 分期赔偿协议出现根本违约,适用预期违约、债务加速到期规则。赔偿协议约定长期分期履行,但被告签约后几乎零履约、长期拒不按月付款,以实际行为表明拒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预期违约。原告无需等待2029年履行期限届满,有权直接主张**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加速到期付清**。
3. 结算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独立有效,应当予以支持。案涉30000元违约金是双方针对赔偿协议履约行为单独约定的违约责任,并非原施工合同违约金,属于清算协议的违约惩戒条款,约定清晰、数额合理,被告违约属实,应当全额承担违约金责任。
4. 被告缺席庭审,承担全部举证不能不利后果。被告未到庭抗辩、未举证证明已付款金额、未举证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法院直接采信原告完整证据链及自认事实。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债务加速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调整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举证责任、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