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回迁安置房协助办证义务、双主体共同担责、缺席判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对原告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由被告提供乌兰浩特市胜利花园对应期房作为原告回迁安置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完成搬家腾退、缴纳房屋差价款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某乙公司作为案涉项目实际开发主体,向原告出具全款购房收据、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
案涉房屋经不动产查询,无抵押、无查封,完全具备不动产权登记办理条件,但二被告长期拖延、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及举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需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属于典型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完全履行被拆迁人义务,拆迁方及开发方必须履行对应合同主义务及附随义务。
2. 拆迁签约主体+实际开发主体,共同负有协助办证义务。某甲公司是拆迁协议直接相对方,协助办证是拆迁合同的法定附随义务;某乙公司为项目实际开发商、收款主体、入住办理主体,是房屋权属办理的实际责任主体,二被告形成办证义务共同体,需共同承担协助办证责任。
3. 房屋具备办证条件、被告拖延办证构成违约。案涉房屋无权利负担、手续完备、符合登记条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配合办证,严重侵害被拆迁人物权权益,依法应当判令限期履行协助登记义务。
4. 被告缺席庭审,自行承担放弃抗辩、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抗辩权利,法院依据原告完整证据链及查明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