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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正与孙某某、孙某琳物权确认纠纷案(继承份额赠与、安置房使用权确权、占有使用费举证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来源于祖辈孙某亨、刘某花遗留老宅拆迁安置所得,属于祖辈遗产衍生拆迁利益。老宅历经多次翻建,最终拆迁置换两套安置房及对应补偿款。

此前法定继承纠纷经青岛中院(2024)鲁02民终8863号终审判决生效确权:案涉2204户安置房由孙某甲、孙某正、孙某乙、孙某戊、孙某丙、孙某丁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另一套303户房屋归被告孙某某单独继承,拆迁补偿款由各继承人平均分割。

继承判决生效后,除原告外的其余全部继承人均签署《赠与声明及授权》,自愿将各自继承的涉案房屋份额、拆迁补偿权益全部无偿赠与原告孙某正,经法院逐一核实,所有赠与签字、捺印真实有效,赠与行为合法成立。至此原告取得案涉2204户房屋100%继承权益。

因原继承判决仅确认份额、无腾房及给付内容,法院执行部门驳回原告强制执行腾房申请。涉案房屋及配套车位、储藏室长期由被告孙某某、孙某琳无权占有居住,原告遂提起本次物权确认之诉,请求:确认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其所有、被告腾退交付、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被告抗辩:对继承终审判决不服、正在申诉抗诉;否认份额赠与真实性;主张孙某琳与本案无关;不同意腾退及支付占用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裁判确认的继承份额可通过赠与完成全权归集。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遗产继承份额属于合法财产权利,继承人有权自由处分、赠与他人。本案全部其他继承人赠与意思真实、手续完备,原告依法完整取得案涉房屋全部权益,权利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2. 未办证安置房可确认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益。对于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无正式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法院不直接判决所有权归属,但为化解长期纠纷、定分止争,可依法确认当事人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实质物权权益,等同于实际确权效果,可对抗无权占有人。

3. 房屋附属车位、储藏室随主房一并确权移转。车位、储藏室属于拆迁安置房配套附属设施,无独立产权、依附于主房屋存在,主房权属权益归属于原告的,附属设施应当一并归原告支配、由占有人一并腾退。

4. 无权占有必须腾退,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执行力。被告对原继承判决的申诉、抗诉行为,不产生中止执行、否定生效判决效力的法律效果,不能作为继续占有房屋的合法依据,构成无权占有,应当限期腾退交付。

5. 占有使用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原告主张固定标准的占用费,但未举证证明市场租金标准、亦不申请司法评估,导致费用数额无法查实,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补足证据后另案起诉主张。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