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胡某不当得利纠纷案(租金支付不构成胁迫不当得利、基础法律关系优先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表姐妹亲属关系。案涉房屋为原、被告外公遗留房产,外公外婆去世后,被告胡某一方享有房屋相关权益。原告李某自2021年6月起实际独居占用案涉房屋,直至2023年3月房屋拆迁。
2021年8月,原、被告达成书面租赁合意,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案涉房屋,月租金500元,每月27日前支付,租赁期限一年。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持续按月向被告胡某及其女儿陈某转账付款,长期履约支付租金。
后续原告主张,全部款项并非真实租金,而是在被告长期上门恐吓、堵锁、带人威胁、骚扰胁迫下,被迫支付的“人身保护费”,属于被告无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得利,合计转账10000元、现金500元,共计10500元,诉请被告全额返还。
此前原告曾就部分款项起诉被告女儿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请,判决已生效。本次原告起诉房主胡某,主张全额返还案涉款项。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有基础合同关系的,优先适用合同纠纷,不成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适用前提是**无任何法律依据、无基础交易关系**获益。本案双方存在书面《租赁合同》、租住协议、聊天记录佐证租赁合意,原告长期稳定按月支付固定金额款项、实际占用房屋,完全符合租赁合同履行特征,款项性质为租金,具备合法法律依据,不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2. 单方主张胁迫、敲诈,无充分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视频、图片仅能反映双方曾存在纠纷、冲突,无法证明案涉数十笔、长达20个月的持续性付款,均是在被胁迫、恐吓情况下被迫支付。原告长期按月主动转账、沟通签约、确认租住,付款行为具备自主性、连续性,与“被勒索被迫付款”逻辑相悖。
3.稳定、长期、规律性付款,是认定租金性质的核心事实。若为被胁迫勒索,通常具有偶然性、突发性、被动性,不可能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每月固定日期、固定金额持续主动履约付款,该客观履行事实直接推翻原告单方陈述。
4. 现金款项无举证,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500元现金付款,未提交任何收据、录音、证人等佐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该部分诉求直接驳回。
5. 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本案裁判尺度。原告此前同类诉求经两级法院审理驳回,本案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后续起诉,法院依据在先生效裁判口径,统一认定款项为租金、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