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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共有、法定继承纠纷案(继承人视频放弃继承效力、拆迁安置房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三层东阁室)为承租公房,2009年遇市政拆迁,核定安置人口七人,取得三套安置房及对应货币补偿,整体拆迁利益由全体家庭成员内部协商分配完毕,各方无争议。

根据家庭内部分配方案,被继承人王某庚与女儿徐某(原告)分得案涉瑞浦路房屋。20103月,王某庚、徐某共同与第三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屋房款已通过动迁款结清,但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被继承人王某庚于2011年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姜某、女儿徐某(王某庚离异,无配偶、无其他子女、父亲早逝)。姜某于2026年去世。

王某庚去世后,其名下案涉房屋份额发生法定继承。原告提交2024年、2025年多段视频证据,姜某在视频中多次、清晰、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自愿放弃对女儿王某庚遗产的继承权,案涉房屋全部归外孙女徐某一人所有。

部分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抗辩:姜某存在小脑萎缩,录制视频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无效;主张应按法定继承均分姜某可继承份额。其余被告认可视频效力、同意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第三人开发商表示尊重法院裁判,同意配合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家庭内部分配拆迁利益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案涉拆迁安置利益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完成分割,多年无争议,各方早已实际取得对应安置房屋、款项并处置完毕,法院对既定家庭分配格局予以确认,案涉房屋确权为徐某、王某庚共有。

2. 无明确约定的共有房产,推定为等额按份共有。徐某与王某庚共同签约取得安置房,无书面约定份额,依法认定二人各占50%产权份额,王某庚去世后,其50%份额属于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3. 继承人视频口头放弃继承,证据充分、意思真实的,依法有效。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书面或有效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本案姜某多段视频表述清晰、态度明确、反复确认放弃继承、赠与外孙女,场景完整、意思连贯。

4. 主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举证证明,单纯口头质疑不成立。被告仅以小脑萎缩为由否定行为能力,未提交病历、司法鉴定、诊疗记录等任何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姜某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时存在认知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抗辩理由不成立。

5. 放弃继承有效后,遗产由剩余唯一继承人继承。姜某有效放弃继承后,王某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剩原告徐某,案涉房屋全部份额归徐某单独所有,开发商负有配合过户义务,税费由最终权利人自行承担。

【法条依据】

《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继承规则、放弃继承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