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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腾退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搬家奖励专属实际居住人、据实扣费计息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为亲属关系,因祖辈遗留城区直管公房腾退补偿利益分割产生纠纷。双方自愿签订书面腾退分割协议,明确房屋补偿利益按31.9%68.1%比例分配,并约定装修补偿款特殊分割规则。后续承租方亲属与腾退单位签约,取得全额腾退补偿款共计492万余元,仅向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收款方因未获取完整腾退明细,主张对方隐匿款项、欠付补偿款及逾期利息。付款方抗辩搬家奖励、重置装修、安置费用归其个人所有,且应抵扣房屋水费、供暖费、维修费等支出。法院结合居住事实、协议约定及举证规则,依法核算欠款并酌情支持利息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尊重家庭书面分割协议效力、精准区分腾退补偿款项性质、据实抵扣居住成本**。首先,双方自愿签署的公房腾退分割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是双方分割补偿利益的核心依据,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其次,腾退补偿款项需分类认定归属,搬家腾房奖励针对实际占有使用、配合腾退的承租人,具有专属人身属性,不应按比例分割;房屋主体补偿、合规装修补偿可依双方协议比例分配。最后,当事人主张抵扣的装修、维修、供暖等费用,需举证证明费用关联性、合理性及协议依据,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抵扣主张不予支持。同时,一方隐匿腾退明细导致争议,法院可依法判令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充分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