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签约不导致合同无效,当事人法律认知错误诉请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2009年取得村集体废弃土地无偿使用权,自行平整土地、建设房屋用于经营农家院,使用期限至2030年。后续辖区开展集体土地非住宅腾退工作,当事人与村委会先后签订租赁解除协议、腾退补偿协议,约定腾退标准与补偿金额,村委会已按协议足额支付全部补偿款项。当事人主张签约时遭受村委、镇政府胁迫,且协议存在虚假解约事实、补偿标准不合理,诉请确认腾退补偿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定,胁迫情形仅可主张合同撤销而非无效,当事人诉求法律依据错误,且无证据证明协议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明确区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厘清胁迫签约的法律效力**。民法典已明确规定,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当事人仅能在法定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无权直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原告因法律认知错误,选错诉讼请求基础,是本案败诉的核心原因。同时,案涉腾退协议依据地方合法腾退政策、专业评估报告订立,补偿标准有据可依,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虚假意思表示的无效情形。且协议已双方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全额收取补偿款,再行主张协议无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此外,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胁迫事实及协议无效事由,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