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陈某与狄某甲不当得利纠纷案(租房拆迁搬迁补偿归属、不当得利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二原告系母子关系,长期租赁被告狄某甲临街房屋经营照相馆。2022年因S244省道拓宽改造,案涉租赁房屋纳入拆迁范围,政府针对原告经营使用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经营配套资产核算资产搬迁补偿款2080元,补偿明细包含显示屏、柜台货架、维修工具、空调、监控、宽带等原告自有经营设施搬迁费用。
因拆迁统一登记、拨付规则,该笔专属承租人的搬迁补偿款统一登记在房东狄某甲名下并由其全额领取、占有拒不返还。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强行锁门讹诈500元开锁费,诉请被告合计返还2580元。
被告抗辩:拆迁补偿系政府对房东的合同补偿、与租户无关;500元系原告租期届满后超期占用房屋的租金,经派出所调解确认支付,并非开锁讹诈费用,不同意返还任何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搬迁补偿款归属以补偿对象为核心判定标准。房屋价值补偿、土地权益补偿归属房屋所有权人(房东);但设备搬迁费、物品迁移补助费,专属针对实际经营、持有可移动资产、承担搬迁成本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无关。本案2080元补偿明细全部为原告自有经营设施搬迁费用,权益依法归原告所有,房东无权占有。
2. 房东无合法依据占有专属租户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则,被告取得款项无合同依据、无法律依据,直接导致原告受损,完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应当全额返还搬迁补偿款。即便拆迁款项统一发放至房东账户,仅为发放流程便利,不改变权益归属。
3. 500元款项性质以转账备注及举证规则认定。原告转账时明确备注为“房租钱”,属于当事人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强行讹诈开锁费的事实,无法推翻书面转账备注效力,故该500元返还诉求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4. 租期届满不影响专属搬迁补偿权益归属。即便双方租赁期满、原告后期超期占用房屋,仅能对应租金纠纷,不能吞并、剥夺原告自有资产对应的专属拆迁搬迁补偿利益,二者属于独立法律关系。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构成及返还规则)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