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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回迁房办证义务、项目内部转让不得对抗被拆迁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461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原告原有房屋拆迁后,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至乌兰浩特市某花园三期14号楼3单元1001室房屋,双方互不找差价。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腾退原房屋,且早已实际入住回迁房屋、正常缴纳物业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

案涉项目存在内部转让关系:某甲公司将项目转让给某乙公司开发运营,政府会议纪要亦明确某甲公司为项目对外法定责任主体。项目运营期间由某乙公司实际开发、收款、管理,但对外拆迁协议始终以某甲公司名义签署、盖章。

房屋交付后,二被告互相推诿,长期未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履行办证协助义务。某乙公司答辩主张办证主体为某甲公司,自身仅负配合义务;某甲公司当庭未发表抗辩意见,某乙公司缺席庭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缔约主体负有法定附随办证义务。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属于有偿双务合同,被拆迁人已履行腾房搬迁义务,拆迁人除交付房屋外,必须承担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合同附随义务,拒不协助办证构成合同违约。

2. 开发商内部项目转让协议,不得对抗善意被拆迁人。二被告之间的项目转让、权责划分仅属于企业内部约定,仅约束甲乙两公司,对外不能对抗拆迁协议善意相对人(被拆迁人),不能据此免除任一公司对购房者、回迁户的办证义务。

3. 名义拆迁人+实际开发人承担共同办证责任。某甲公司是签约主体、政府确认的项目法定责任主体;某乙公司是实际开发、收款、项目运营主体,实际享有项目开发收益,应当共同承担协助办证义务,法院判决双方共同履责,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4. 实际入住、合同履行完毕不免除开发商办证义务。回迁户是否实际入住、是否正常缴费居住,不影响开发商法定、约定的不动产登记协助义务,办证是开发商核心终局合同义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