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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集体土地自住楼置换小产权房屋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内宅基地纳入村级自住楼试点项目。原告与受托开发企业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约定交出自有宅基地后,置换 300 平安置裸房、20 万元奖励、13.8 万元补偿及车位一处。原告依约腾退房屋并交由村委会拆除,被告仅交付车位,其余安置权益长期未兑现。原告起诉要求村委会、开发企业履行置换协议。法院查明案涉置换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无完整产权手续的小产权房,现行法律未明确界定该类房屋权利处置规则,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集体土地小产权置换纠纷的司法受理边界。第一,村民自住楼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未完成完整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小产权房,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该类房屋权属、置换、履行的处置规则。第二,民事诉讼仅受理有明确实体法律依据的财产权益纠纷,小产权房相关置换、确权、履行诉求缺乏裁判依据,法院不宜实体审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此类农村集体土地安置置换纠纷,优先由乡镇政府、村委会通过行政协调、村民自治途径解决,待相关配套法律政策完善后,当事人可再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第四,裁定驳回起诉仅处理程序受理问题,不否定原告客观存在的置换合同权益,原告实体权利并未灭失。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置换需符合法定审批及产权登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