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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财产返还后依过错分担利息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承租村集体土地经营种养项目,与案外人合作建设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后原告属地政府、开发公司、事务中心就案涉地块拆迁,与二被告签订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足额向被告发放拆迁补偿款千万余元。后续案外人起诉维权,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案涉拆迁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形,依法确认协议无效。三原告据此起诉,要求二被告全额返还拆迁补偿款并赔偿长期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法院审理判令实际收款被告全额返还款项,因原告对协议无效存在过错,驳回其利息损失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了**恶意串通致拆迁协议无效后的双向法律后果与过错分担规则**,具有典型司法指导意义。第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取得财产的一方负有法定返还义务,本案实际收取全额拆迁款的被告,需返还全部补偿款项。第二,责任承担严守合同相对性,未实际取得款项的合同名义主体,无需承担返还责任。第三,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利息损失并非必然赔付。本案拆迁主管单位在签约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明知地上物存在第三方权益仍签约付款,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故无权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第四,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纠纷属于民事审理范畴,拆迁行政补偿争议不影响民事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法院可依法裁判返还事宜。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