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书面析产约定合法有效,依约确定遗产范围并由继子女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村内宅院源于祖辈家庭批建宅基地,后经村内分家确权,分为两处独立宅院,其中案涉123号宅院确权登记至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夫妻晚年先后离世,生前曾与亲属签订书面析产说明,明确院内新建楼房、北侧平房及附属房屋的权属归属,并约定本人离世后自有房产份额由三名子女继承。部分亲属以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房屋系家庭共建为由,拒绝配合分割遗产。三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案涉宅院房屋份额,法院结合书面协议、长期履行事实及扶养关系,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家析产与继承的核心裁判规则。其一,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书面析产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长期实际履行、各方无异议的,合法有效,可作为划分房屋权属、确定遗产范围的核心依据。其二,与被继承人形成合法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利,不得以亲属身份、赡养争议否定其继承资格。其三,宅院内部分房屋虽由其他亲属出资建设,但经家庭成员书面确权归属并长期交付收益的,房屋权属归确权人所有,离世后纳入遗产范围。其四,本案仅处理民事继承分割纠纷,不涉及房屋建设合法性审查,不影响行政机关后续依规处置,亦不作为拆迁补偿确权依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