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一房二卖,共签出卖配偶仍需承担民事退款违约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经房产中介居间,与夫妻二人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足额支付一百余万元购房款。夫妻二人收款后恶意一房二卖,将房屋另行出售并交付第三人,售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外债。男方因该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责令其退赔原告全部购房损失。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夫妻二人、代收房款的子女及中介共同返还房款、赔付高额违约金与资金占用利息。法院查明子女仅代收流转房款未参与交易,原告后期私下跳单脱离中介交易,最终认定刑事退赔不免除女方民事合同责任,子女、中介无需担责,并酌情调低过高违约金。
【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刑民交叉房屋买卖纠纷,厘清多项核心裁判规则。第一,刑事责令退赔仅约束刑事被告人,不能免除共同签署买卖合同配偶的民事违约责任,夫妻二人作为共同出卖人,均负有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的义务,二者赔付总额不超过原告实际损失。第二,坚持合同相对性,仅签字缔约方承担合同责任,仅被动代收、流转房款、未参与交易磋商、未获取收益的子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买卖双方私下跳单,脱离中介完成付款、交接,中介未参与后续履约且未收取居间费,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时,法院结合实际损失、违约程度公平酌减,避免诉求金额过高显失公平。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恪守诚信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申请适当调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