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周转金已转交村委会足额发放,原告虚假陈述诉请返还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原系被告翁媳,拆迁时同为安置对象,拆迁周转金统一发放至户主被告账户。二人离婚多年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专属周转金 36300 元、利息及维权服务费,主张从未收到款项。被告提交村委会工作人员代收收条、居委会证明,法院当庭核实村干部,证实被告早已将全部周转金转交村委会,原告已全额领取。原告庭审中坚持虚假陈述,法院认定其诉求无事实依据,全部诉请予以驳回。
【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拆迁安置周转金返还纠纷两大核心裁判规则。第一,户主仅为统一代收周转金,若已通过村委会转交权利人、权利人实际领取完毕,代收户主无返还义务,不构成不当得利。村委会收条、居委会书面证明、村干部当庭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第二,民事诉讼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隐瞒已领款事实、虚构权利受损情形起诉,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当事人主张维权律师费、文书服务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晓款项发放主体、金额起算,本案未超时效不代表实体诉求成立。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