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以赡养贡献为核心裁量依据,疏离子女不予继承、少赡养子女酌情少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早年离异,育有多名子女,后与现任配偶再婚。其晚年因村落拆迁取得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回迁房屋、村集体股份及银行存款等遗产,生前未订立遗嘱。被继承人患病就医、日常照料及丧葬事宜,主要由再婚配偶及共同生活女儿负责。另有一子女自幼与被继承人分离,数十年极少往来、未履行赡养义务;另一子女自幼随父亲生活,对被继承人赡养付出较少。各方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被告主张遗产需抵扣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法院结合赡养贡献、亲属往来情况,依法差异化分割遗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系典型的**多子女法定继承纠纷**,明确多项重要裁判规则。第一,婚内拆迁安置所得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前需先行析出配偶专属份额,剩余部分方可作为遗产分割。第二,法定继承并非绝对均分,遵循权利义务对等、赡养贡献匹配继承份额原则,长期共同生活、承担生养死葬主要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第三,自幼与被继承人长期疏离、无实质往来、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的子女,无权分割遗产。第四,继承人为赡养、安葬被继承人支出的医疗、丧葬费用,属于赡养帮扶范畴,可作为多分遗产的考量依据,不构成被继承人个人债务,无需从遗产中抵扣。第五,无充分证据佐证的生前债务,且涉及案外人权益的,法院不予处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拆迁安置房产、集体权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无有效证据证明的债务,不予认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