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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死亡,部分继承人拒绝配合办理安置房手续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被拆迁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并明确安置房位置、面积及办理交付手续的相关事项。协议签订后,在安置房尚未交付前,孙某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

安置房具备交付条件后,征收部门通知继承人共同办理安置房结算及产权登记手续。孙某的长子、次子均同意办理相关手续,但女儿认为涉案安置房应先完成遗产分割,在继承份额未明确前,不同意签署任何文件,也拒绝到场办理手续,导致安置房长期无法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长子、次子认为,女儿拒绝配合已严重影响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有权共同办理安置房交付、登记手续,并要求女儿配合履行相关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征收部门签订的安置协议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其因协议取得的安置利益属于遗产范围。继承开始后,全体继承人依法共同享有相关民事权益,也应共同履行办理安置手续所需的协助义务。部分继承人以继承份额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手续,导致安置房长期不能交付,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遗产的保全和管理。最终,法院判决各继承人共同配合办理安置房交付及产权登记手续;对于安置房产权份额及最终归属,可由继承人另行协商或者依法提起继承纠纷解决。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依法取得的安置权益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即使被拆迁人在安置房交付前死亡,其依法享有的安置利益仍属于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并不因权利人死亡而当然消灭。

2.办理安置房交付、结算及产权登记,是实现遗产权益的重要环节。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割存在争议,并不当然成为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理由。对于仅涉及权利实现和遗产保全的事项,各继承人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避免因长期拖延导致权益受损。

3.实践中,拆迁安置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继承人共同参与,建议在继承开始后尽快明确遗产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者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产权份额、补偿利益等实体争议,可以在完成安置手续后依法另行处理,更有利于维护全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