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奖励购房协议有效,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需赔偿预期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村旧村改造被搬迁人,2011年与拆迁运营公司、村集体委员会签订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因原告家庭特殊情况,二被告奖励原告70平米限价安置房购房资格,按2000元/平米价格认购,待全村安置资格确权完毕后统一选房。原告依约完成房屋腾退、配合拆迁工作,但二被告长期拒不履行选房交房义务,明确拒绝继续履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彻底落空。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涉案协议,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安置房屋对应的预期经济损失共计196万元。二被告分别以原告超额安置、自身仅为见证主体为由抗辩,拒绝承担责任。
【律师评议】
本案是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奖励协议违约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两类核心裁判规则。其一,双方自愿签订的拆迁安置奖励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均需恪守履行。其二,协议加盖二被告公章,二被告均为合同责任主体,需共同承担履约义务,村委会仅为见证主体的抗辩无法律依据。其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安置交房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其四,拆迁安置房屋的预期利益损失受法律保护,法院可结合房屋区位、市场价格,扣除约定购房成本后,酌情认定违约赔偿金额。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